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業務要點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35070143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農業金融機構及其電腦(資訊)共用中心(以下簡稱共用中心)辦理檢查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
第二點 | 金管會受託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業務,由金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檢查局)負責辦理。 |
第三點 | 檢查局擬具檢查計畫,執行檢查。 |
第四點 | 檢查局對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之檢查頻率如下: |
第五點 | 檢查局檢查人員須持金管會所發之檢查證始得赴農業金融機構及共用中心執行檢查。 |
第六點 | 檢查局依檢查結果,繕具檢查報告,其為農業金融機構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有關機關(構);其為共用中心者,函送農委會,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構)。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調整後淨值由正數轉為負數時,先行速報請農委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點 | 檢查人員對於檢查事項,負守密責任,檢查後對於受檢查機構之業務情形,不得對外洩漏。但領隊檢查人員得於檢查期間邀集有關人員,就檢查事項充分溝通。 |
第八點 | 本要點所委託檢查相關費用,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規定,由農委會按季彙繳金管會,並自九十四年度起實施。 |
第九點 | 本要點由農委會及金管會會商決定,必要時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