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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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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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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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2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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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標準依農業金融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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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農會漁會信用部 (以下併稱信用部) 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辦理授信,應擬具授信政策、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第三條 | 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基本原則。 |
第四條 |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五條 | 信用部得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如下: |
第六條 |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餘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