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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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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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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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35070042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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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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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
第三條 |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
第四條 |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第五條 | 全國農業金庫不得投資於該金庫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短期票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固定收益特別股。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第六條 | 全國農業金庫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 (委託人)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第七條 | 全國農業金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應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並計入第三條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 |
第八條 | 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核准全國農業金庫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不計入第三條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 |
第九條 | 全國農業金庫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另依銀行法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