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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信用部業務經營,配合業務運作情形,逐步調整信用部人員配置管理及提升金融專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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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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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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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25071423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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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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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加強農漁會信用部人員配置管理及提升金融專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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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監察院102年12月6日以部分農漁會大量進用未經農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之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擔任信用部存款、放款及匯款等業務之主辦或承辦人員,嚴重影響信用部業務之推行品質,提案糾正本會及本會農業金融局,並要求確實檢討妥處。
二、為研議改善措施,本會農業金融局102年12月25日邀本會輔導處、漁業署、臺中市政府等6個地方主管機關、全國農業金庫及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等23家農漁會召開研商會議。
三、為健全信用部業務經營,配合業務運作情形,以漸進方式逐步調整信用部人員配置管理及提升金融專業,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農漁會應配合統一考試時程,逐步提升信用部任用經統一考試合格者(下稱正式職員)比率,健全人員配置及業務經營:
1、信用部正式職員聘用比率未達40%者,應於103年底前提升該比率達40%以上,於105年底前提升該比率達50%以上。
2、信用部正式職員聘用比率介於40%至50%者,應於105年底前提升該比率達50%以上。
3、信用部正式職員聘用比率超逾50%者,正式職員聘用比率不得降低,並應按業務需要及健全人員配置考量,逐步提高正式職員聘用比率。
4、信用部因故無法於期限內符合上開比率者,農漁會應敘明理由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層轉本會農業金融局申請延長期限。
5、農漁會於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全國漁會辦理統一考試時,依業務實際需要提報出缺員額,並應鼓勵技工、工友、臨時人員參加統一考試。信用部正式職員之進用除經考試分發外,建議可由其他部門調派。
(二)農漁會信用部核心業務應由正式職員擔任,落實權責相符:
1、103年6月起信用部覆核及出納等職務,應由正式職員擔任。
2、104年起信用部徵信、授信、覆核及出納等職務,應由正式職員擔任。
(三)農漁會信用部員工,除主任及分部主任依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規定參加進修外,其餘應自任職之次年度起,參加本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及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每人每年累計8小時以上,以提升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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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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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全國漁會、本會輔導處、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