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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信用部應落實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機制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71266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落實農漁會信用部重大突發事件之通報機制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農漁會信用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除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外,不論為上、下班時間或假日,均應依本會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於2小時內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所屬地方主管機關、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全國農業金庫及本會農業金融局通報,不得有延遲通報或隱匿之情事。
    二、上開通報內容應詳細敘明案關人、事、時、地、物,以落實重大突發事件之通報制度,並於1週內將詳細資料及後續處理情形函報前開單位備查。
    三、為強化內部管理,杜絕弊端,請加強自動櫃員機之裝卸鈔作業流程與安全設施,及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空白單據等變現性資產管理,確實落實牽制原則及安全防範措施。
    四、稽核人員應嚴格執行內部稽核工作,並督導確實辦理內部自行查核;農漁會管理階層對業務處理程序,應善盡督導、覆核責任,並注意員工品德操守及加強法治觀念教育,確保內部控制有效適當運作,以健全信用部經營。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