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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案擔保物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死亡,借款人繳息正常且有十足擔保,可否辦理繼承期間仍應列報逾期放款

  • 發文機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轄○○農會詢問有關貸款案擔保物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死亡,借款人繳息正常且有十足擔保之條件下,可否比照適用免列報逾期放款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0月16日○○字第1022843693號函。
    二、本案係連帶保證人兼擔保品提供人死亡之貸款案件,由於債務人(借戶)可另尋覓他人作保或償還貸款,爰辦理繼承期間應列報逾期放款。
    三、另查本案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已死亡多年,且借款契約已分別屆期逾9年及11年,迄未辦理展期、借新還舊或協議清償,仍應列報逾期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