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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銀行法第33條規定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072979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轄○○漁會第15屆第3次理事會提案就銀行法第3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資料之提供,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9月17日○○字第10228146100號函。
    二、農漁會信用部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係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及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及財政部82年7月12日台財融字第821165024號函釋,為避免信用部承作不當之利害關係人交易,致損害存款人權益及影響信用部健全經營,乃有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之必要。爰上述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