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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銀行法第32條之消費者貸款範圍、上限係對銀行利害關係人加以規範,並非針對一般消費者

  •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4100004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重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93年10月4日金管銀(一)字第0930028311號令之內容係就銀行利害關係人辦理消費者貸款之範圍、上限予以規範,請 查照。
  • 說明:

    一、邇來媒體報導(附件一)有銀行主管指稱金管會近日發文規定一般民眾辦理車貸、助學貸款、遊 (留) 學貸款、小額信貸及信用卡等消費者貸款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民眾應避免過度擴充信用,以免影響個人債信。
    二、按金管會93年10月4日金管銀(一)字第0930028311號令(附件二)係依據銀行法第32條規定,對銀行利害關係人辦理消費者貸款之範圍、上限予以規範,並非針對一般消費者;一般消費者之授信仍應依各銀行之授信規定辦理。前述媒體報導中之銀行主管顯對法令規定有所誤解,對於銀行業務推展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有不利影響,爰請貴會轉知並加強對會員銀行之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