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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於實地檢查期間之外,正式備文向農業金融機構調閱客戶資料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023393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 主旨: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實地檢查期間之外,向農業金融機構調閱客戶資料一案,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6條及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48條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按本會95年5月29日農授金字第0950128697號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5月23日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2020號令意旨,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因偵辦案件或業務需要,得逕向農業金融機構查詢客戶資料,先予敘明。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金融檢查所需,得參照前開規定,於本會委託其辦理實地檢查期間之外,以該會或所屬檢查局名義,正式備文(函或書函)查詢農業金融機構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
    四、貴公司(會)提供上開資料時,處理過程應予保密並以密件交遞。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