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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辦理申請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承受擔保品,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之證明文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授金字第098507082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協助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辦理以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申請由金融機構依貸款餘額予以承受,請 貴府或轉知所轄災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前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現況之證明文件,請 查照。
  • 說明:

    一、為減輕受災戶之債務負擔,協助農漁民安定生計,本會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8條第2項授權規定,於98年9月12日訂定「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依據前開辦法規定,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檢附擔保品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現況之證明文件,俾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事宜。
    二、為利受災戶儘速完成承受事宜,請依擔保品受損情形,核發受災證明文件。至於證明文件格式,可依實際需要訂定或參酌隨函檢附勘查證明書範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