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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施行,請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70931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施行,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8月30日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5644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本會100年7月6日農金字第1005070666號令,有關農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並依信用部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三、上開管理辦法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13條,名稱並修正為「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 附件:
    如說明ㄧ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