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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核定權為總幹事,因屬自身利害關係者迴避之授信案件,基於風險控管,宜由理事會決議核定,不宜授權理事長核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8045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放款最後核定權者為總幹事,對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予以迴避,而改由上一層核准層級(即理事會)核定之授信案件,得否由理事會授權理事長核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8月13日府農輔字第1020146719號函。
    二、查本會101年12月3日農授金字第1015080578號函(副本諒達)略以,各農漁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具放款最後核定權者,對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3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之授信案件,應予以迴避,並改由上一層核准層級核定。合先敘明。
    三、依據農會法第31條明定,「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總幹事之上一層級應為理事會,另基於風險控管原則,本案宜由理事會決議核定為妥,不宜授權理事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