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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購置工業區建築物之放款年限,是否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102501422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借款人購置工業區建築物之放款年限,是否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7月24日○○○字第1020002320號函。
    二、旨揭辦法第8條第1項所稱「住宅或企業用建築之放款」,應以借款之資金用途作為認定標準,即指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之放款,至於其建築物登記,不論為「住商用」、「商用」及「工業用」,均符合前揭規定。
    三、有關工業區建築物之放款期限一節,依旨揭辦法第8條規定最長為30年,惟信用部應按借款用途之合理資金需求期間,並考量借款人償債來源及所徵取抵押品性質,在維持資產流動性原則下,覈實給予適當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