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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申請調整信用部業務範圍或解除業務限制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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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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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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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2507071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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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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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農漁會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申請調整信用部業務範圍,或申請解除業務限制,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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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請督導農漁會申請旨揭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函報貴府核轉本會:
(一)農漁會申請函及申請目的。
(二)風險控管機制:包括作業程序、分層負責、擔保品鑑價規範及備抵呆帳提列政策等。
二、貴府核轉農漁會旨揭申請案時,請擬具處理意見,俾憑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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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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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