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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真實反映信用部資產狀況,請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轉列催收款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05070278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 主旨:
    為真實反映信用部資產狀況,請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轉列催收款,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3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100057351號函及金門區漁會110年7月15日漁信字第1100000722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惟經全國農業金庫瞭解現行農漁會信用部實務作業,轉入催收款之計息方式,如以半年為一期繳交本息,其應收利息有6個月未轉入催收款;如以每月為一期繳交本息,其應收利息有1個月未轉入催收款,恐有違反上開規定之虞,為真實反映信用部資產狀況,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轉列催收款。
    三、依據全國農業金庫以110年6月底為基準推估,如加計未依規定轉入催收款之應收利息,全體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將由0.38%提高至0.382%,略微增加0.002個百分點。
    四、副本抄送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請系統程式於110年底前完成修正,以符合規定。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攻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