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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保險局建議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使申領人得於農會、漁會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老農津貼使用案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102508030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勞工保險局建議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使申領人得於農會、漁會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老農津貼使用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鈞會102年5月29日農輔字第1020715552號函。
    二、旨揭修正建議,於金融管理面尙無窒礙難行之處,惟本案勞工保險局建議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規定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其法律位階上似有疑義,理由如下:
    (一)按「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等事項,係債權人依據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所為債權行使行為。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開立專戶之規定,係以法律明定,始得排除專戶內存款遭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二)本案勞工保險局係建議修正位階屬法規命令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是否得以排除專戶內存款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尙存疑義。本案建議可參照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屬法律位階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增訂有關專戶之規定,始得保障老農津貼專戶內存款免遭強制執行。
    三、另檢附法務部93年4月5日法律字第0930009547號函,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