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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專案農貸貸後覆核機制,自102年6月1日起受理之案件依管控措施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102501320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強化貸款經辦機構專案農貸貸後覆核機制,貴會自102年6月1日起受理之專案農貸貸款案件請依說明所列管控措施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貴會應將貸款用途查驗辦理情形於專案農貸帳務系統建檔,如未於規定期間辦理查驗之案件,系統首頁將自動出現提示功能,並按月產出未辦理查驗案件相關報表。

    二、貴會應指定1名專案農貸授信人員,每月5日前於專案農貸帳務系統列印未辦理查驗案件之統計報表,其中貸放後超過1個月未達5個月者,陳核層級至信用部主任,並會簽稽核人員;貸放後超過5個月者,陳核層級至總幹事,以強化查驗責任。前揭統計報表並應造冊存檔,以利追蹤查核。

    三、有關專案農貸帳務系統新增功能之操作說明,請至全國農業金庫網站查閱,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全國農業金庫輔導員。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局長 詹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