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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專案農貸列為農漁會每年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必查項目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8021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強化貴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之內部控制,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請將專案農貸列為每年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必查項目。
    二、貴會辦理專案農貸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所抽查之貸款項目應依重要性原則辦理,抽查件數至少為該次查核期間範圍所貸放專案農貸件數之3%,前開3%件數如低於10件者最少應抽查10件;貸放件數未達10件者,應全數辦理查核。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直轄巿及縣(巿)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