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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不予核貸項目改規定於「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19條第1項,廢止不予核貸項目公告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2508018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廢止本會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農金字第○九九五○八○六○一號公告「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 公告事項: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六點、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第十九點第二項、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七點、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八點、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十七點、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要點第十九點、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要點第十六點、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十八點、農業節能減碳貸款要點第十四點及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十七點有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本會公告之規定,已配合該等項目明定於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而予以修正或刪除,爰廢止旨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