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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檢查缺失改善情形之函報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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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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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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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25070370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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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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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修正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檢查缺失改善情形之函報期程,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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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配合農漁會理事會議每2個月開會1次,監事會議每3個月開會1次,本會93年6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2939號函說明二:「農會漁會信用部檢查報告所提業務缺失事項之辦理改善情形,應於本會處理意見文到後2個月內,先提報理、監事會核議後,再檢具案關資料函報貴府審核・・・」,修正為「・・・應於本會處理意見文到後3個月內・・・」。
二、另請督導農漁會應於收到檢查報告時,立即依檢查意見辦理改善,並依上開程序函報貴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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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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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