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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檢查缺失改善情形之函報期程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70370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修正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檢查缺失改善情形之函報期程,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配合農漁會理事會議每2個月開會1次,監事會議每3個月開會1次,本會93年6月4日農授金字第0935012939號函說明二:「農會漁會信用部檢查報告所提業務缺失事項之辦理改善情形,應於本會處理意見文到後2個月內,先提報理、監事會核議後,再檢具案關資料函報貴府審核・・・」,修正為「・・・應於本會處理意見文到後3個月內・・・」。
    二、另請督導農漁會應於收到檢查報告時,立即依檢查意見辦理改善,並依上開程序函報貴府審核。
  •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