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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執行農漁會信用部授信限制對象資料之建檔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70350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為落實執行農漁會信用部授信限制對象資料之建檔,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對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放款之限制規範如次:
    (一)不得辦理無擔保放款。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
    (二)辦理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經理事會特別決議同意。
    二、另依財政部88年2月11日台財融第88706271號函規定,金融機構應配合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之資料備查。
    三、102年農漁會屆次改選已陸續完成,為落實執行信用部辦理其農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等人員之授信限制,避免違反規定,信用部應依上開規定儘速完成電腦資料建檔,並應配合人員異動隨時更新;辦理授信徵信調查,均應增列利害關係人查詢項目,並於有關書表上載明,以供有權核定人員參考。
  •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