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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應於102年1月8日前完成「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之修正,並由稽核人員對上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且將查核結果於102年4月8日前函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0203616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8日公告「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及修正「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條文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8日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5號函、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9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10011171號函及102年1月29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20001301號函辦理。
    二、配合旨揭條文訂定及修正,全國農業金庫業修正相關契約範本公布於該金庫網站,並以上開101年12月19日函請各農漁會信用部於102年1月8日前完成契約之修正,請督導所轄農漁會內部稽核人員辦理旨揭契約修正之執行情形查核工作,且將查核結果於102年4月8日前函報貴府,並請貴府於102年4月30日前彙整函報本會。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