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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合作推廣保險業務,確保農漁民金融消費之權益,信用部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71287號函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 主旨:
    為健全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合作推廣保險業務,確保農漁民金融消費之權益,請督導貴轄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信用部基於業務特性,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約束登錄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之員工,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亦不得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稱之揭露。
    (二)對於提供人力從事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予受理,並協助客戶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進行聯繫協商。
    (三)落實合作推廣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對於提供人力從事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先行檢視有無違反合作推廣保險業務相關規定之缺失。
    (四)避免招攬風險過高或對農漁民適合度欠佳之保險商品,不得單以收取手續費收入或報酬之多寡,作為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考量。
    (五)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應參照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範本(如附件),訂定客戶適合度標準,並對客戶進行適合度評估,檢核招攬對象之妥適性。
  • 附件:
    如說明二(五)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