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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3項所稱「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範圍,暨放款最後核定權者對於應予迴避之自身利害關係者授信案件核准層級規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8057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3項所稱「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範圍,暨放款最後核定權者對於前揭應予迴避之自身利害關係者授信案件核准層級規定,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旨揭所稱「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係指理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授審委員)本人或配偶、其3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為借款人、保證人或擔保品提供人之授信案件,即農漁會召開理事會或授信審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授審會)審議授信案件,其有上述情形者,相關理事及授審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農漁會應於理事會或授審會會議紀錄中註明迴避情形,以備稽考。
    二、農漁會應配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建立相關限制對象,並增列授審委員(含候補授審委員)本人或配偶、其3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等建檔資料,且應配合授審委員(含候補授審委員)異動隨時更新;另辦理授信徵信調查,應增列授審委員(含候補授審委員)之自身利害關係者查詢項目,並於有關書表上載明,俾利其注意迴避。
    三、至於放款最後核定權者對於旨揭應予迴避之自身利害關係者授信案件,其核准層級規定一節,為利信用部健全發展、避免不當授信及遵守利益迴避制度,依各農漁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具放款最後核定權者,對旨揭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之授信案件,應予以迴避,並改由上一層核准層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