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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4條至第6條規定,經核准調整業務後,如嗣後財務狀況變動致不符規定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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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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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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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15071246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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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別:
-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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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農漁會信用部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4條至第6條規定,經核准調整業務後,如嗣後財務狀況變動致不符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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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7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10007123號函辦理。
二、信用部依旨揭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核准調整非會員授信之擔保品種類,如嗣後逾放比率提高至另一級距,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次月起,應依規定以其逾放比率級距對應之擔保品徵提種類辦理。
(二)嗣後逾放比率改善,得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申請調整。
三、信用部依旨揭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調整其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總餘額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下稱贊助會員及非會員存放比率),如嗣後逾放比率、資本適足率或備抵呆帳覆蓋率等財務指標變動,致不符合規定,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次月起,應依規定以其相關財務指標對應之贊助會員及非會員存放比率辦理。
(二)信用部贊助會員及非會員存放比率已超逾規定比率者,該比率不得再增加,並逐步調整至符合規定。嗣後相關財務指標改善時,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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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台灣省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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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