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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漁會信用部應落實候補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代理機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805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漁會信用部應落實候補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代理機制,避免放款作業程序缺失情事發生,以維持授信品質,請 查照。
  • 說明:

    一、本會93年10月11日農授金字第0935015922號函規定,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授審委員)有出差、休假及事(病)假等情形而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得由候補授審委員依次代理出席。邇來農漁會信用部迭有授審委員未有前揭差假事由,即由候補授審委員代理出席審議放款案件之缺失事項,爾後應請切實依規定辦理,並於會議紀錄中註明代理原因,以備稽考。
    二、本案併請全國農業金庫加強輔導農漁會信用部以避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