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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借款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購買之耕地遭政府部分徵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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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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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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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15080443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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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借款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購買之耕地遭政府部分徵收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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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8月28日府農輔字第1010142950號函。
二、本貸款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借款人於貸款本息未清償前,不得將其耕地或農業用地及因本貸款取得之耕地或農業用地出售、出租、贈與、變更作耕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外之使用或於貸款三個月後仍閒置不用。」同條第3項規定:「貸款經辦機構對借款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借貸契約,一次收回貸款應償本息,並自違約日起加收違約金。」本案耕地遭政府徵收雖非屬前揭規定情形,惟以貸款資金所購買之耕地遭部分徵收,原貸款支應借款人從事農業經營之部分耕地已不存在,而借款人亦獲得徵收補償費,該部分貸款不應繼續享有利息差額補貼,故貸款經辦機構應就目前貸款餘額按徵收面積比例收回貸款,並繳回該收回部分自徵收日起已領取之補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