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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4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12087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4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計算,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商業銀行101年4月13日(101)安法授字第1010000895號函辦理。
    二、鑒於淨值係承擔風險之基礎,於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後,淨值將因實質分配而下降,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應以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無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
    三、銀行已簽訂授信契約之授信個別案件,依上開計算方式辦理後,如有超逾「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授信限額規定者,得依原契約繼續撥貸至所訂契約期限屆滿後為止,並請注意風險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