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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主任如由原代理主任升任得免再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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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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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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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15070663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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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貴府函詢農漁會信用部代理主任因升等考試及格,晉升為第6職等主任職務,是否須再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及換發設立許可證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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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貴府農業局101年7月3日南市農輔字第1010557966號函辦理。
二、農漁會信用部代理主任晉升為第6職等主任職務,基於下列考量及節省行政成本,得免再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僅須由主管機關註銷代理期間:
(一)「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7條有關信用部主任代理制度之規定,係為避免農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人選,影響業務正常運作,得由低於該職務2職等以內之人員代理,除職等之條件外,代理主任之積極與消極資格應與主任之任用條件一致。
(二)農漁會辦理信用部代理主任之聘任,既已依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經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核定代理期間,其晉升為主任,尚非新任人選,得免再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
三、另為落實設立許可證資料之正確性,信用部主任如由原代理主任升任後,農漁會應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取消代理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