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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漁會對於原經理事會核定之授信案件,嗣後借戶申請變更授信條件時,於不增加授信風險之前提下,得授權由下一層級核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70597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農漁會對於原經理事會核定之授信案件,嗣後借戶申請變更授信條件時,可否授權業務單位辦理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府財政局101年6月14日桃財金菸字第1010004227號函辦理。
    二、依據財政部90年10月23日台融局(三)字第0090724250號函規定,授信條件展期或條件變更,須在相同授信風險下,方得由下一層級核定,如其授信風險顯已增加則仍應由原核定層級核定。
    三、對於撥貸後借戶申請變更授信條件之案件,其內容屬放寬授信條件,致使授信風險增加者,如降低利率、延長貸款期間、抵押權部分塗銷、地上權塗銷與擔保物減少等,依上開函意旨仍應由原核定層級核定;至於從嚴訂定授信條件者,於不增加授信風險之前提下,如提高利率、縮短貸款期間、增提擔保或保證人等,得授權由下一層級核定。
  • 正本:
    桃園縣政府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除外)、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