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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漁會信用部擔任聯貸案管理機構,對於同業出資部分之會計處理方式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70594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擔任聯貸案管理機構,對於同業出資部分之會計處理方式,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18日存保風管字第1010020383號函及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15日農金庫總業一字第1010005399號函辦理。
    二、本會100年1月14日農授金字第0995016866號函(諒達)略以,擔任管理機構之農漁會信用部對於同業出資部分得參酌全國農業金庫之會計處理程序,以「應收代放款」及「受託代放款」科目列帳。惟為避免虛增資產及負債,前開科目列帳時僅做備忘分錄,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之資產與負債項下。
  •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臺灣省農會、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