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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固定設施未能取得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不符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規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8024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農用固定設施興建於自宅或建地上而無法取得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可否申貸「農民經營改善貸款」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會101年5月3日東鎮農信字第1010001376號函辦理。
    二、依「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有關作物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旨在確保農地農用之合法性;興建固定設施未能取得該證明者,不符前開貸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