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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37點附件1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8013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37點附件1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業經本會於101年3月27日以農金字第101508012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如附件),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本案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並請各資訊共用中心、設有資訊單位之農會、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配合修正相關程式,於101年6月底前完成測試。
    二、對於逾期六個月以內專案農貸,考量貸款經辦機構除可向借款人加收利息及違約金外,復領取利息差額補貼,有欠合理,爰將旨揭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區分「正常還款」及「逾期六個月以內還款」二類,正常還款部分維持現行規定,另針對逾期六個月以內專案農貸,其利息差額補貼計算方式由現行補貼基準減「貸款約據利率」修正為補貼基準減「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其計算方式由前揭資訊單位配合修正相關程式,並無涉經辦機構與借款人簽訂貸款約據之修正,併予敘明。
    三、本案另請全國農業金庫妥予向農(漁)會說明,並輔導其確實填報補貼息作業。
  • 附件:
    如文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新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 副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