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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提升地政業務便民服務效能,請將圖記證明函送可能受理業務之地政事務所備查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05043928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 主旨:
    有關內政部函為推動跨直轄市、縣(市)收辦扺押權相關登記服務,請貴會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0年7月2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4273號函辦理(附件)。
    二、內政部於109年7月起試辦旨揭服務,各地政事務所均可受理跨縣市之抵押權塗銷、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業務,民眾得就近臨櫃申辦,惟該項服務須以金融機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已送存受理地政事務所為要件。
    三、為協助提升地政業務便民服務效能,請貴會將圖記證明函送可能受理業務之地政事務所備查,如有客戶自行辦理抵押權相關登記事項者,請提醒客戶已送存圖記證明之地政事務所地點,以利申辦。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內政部、新北市政府(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含附件)、桃園市政府(含附件)、臺中市政府(含附件)、臺南市政府(含附件)、高雄市政府(含附件)、各縣市政府(含附件)、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