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關於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授信業務範圍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15070138號
- 生效日期:
-
- 主旨:
- 關於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授信業務範圍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
- 說明:
一、開業初期限辦理以下業務::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二)存單質借。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放款。
(四)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
(五)會員(含贊助會員)房屋購置及修繕貸款。
二、同時符合已核准通過參加存款保險、逾放比率1%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10%以上、淨值3千萬以上等條件時,得依信用部開業時間長短,報經貴府層轉本會核准辦理下列業務:
(一)開業滿1年後,會員(含贊助會員)授信業務,得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規定辦理。
(二)開業滿2年後,得辦理非會員「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及公庫透支業務。
(三)開業滿5年後,非會員授信業務,得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規定辦理。
三、本會97年9月16日農金字第0975070735號函、98年11月20日農金字第0980165081號函及100年10月6日農授金字第1005070955號函,自文到之日起停止適用。
-
- 正本:
- 新竹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
- 副本: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