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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影響,所造成農業災情,本局已函請相關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農信保基金受理天災低利貸款新貸及保證案件,均應加速審查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院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8490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 主旨:
    有關本會於110年8月9日公告相關地區為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0年8月9日農輔字第1100023660號及第1100023663號公告辦理,檢附前開公告影本各1份。
    二、最近全臺各地,受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影響,造成農業災情,為協助受災農民儘早取得復耕、復建所需資金,請於受理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新貸及保證案件時,應以「從速、從寬、從優」原則辦理,以加速審查受災農民申貸案件,並儘快撥款。
    三、為使受災農民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低利貸款,請加強宣導相關申貸程序及期限規定,受災農民應於本會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向案關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四、另受災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可依「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於本會公告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農(漁)會信用部申貸復耕、復建所需資金,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585%機動計息(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1.43%)。
    五、請儘速將旨揭事項公告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並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彰化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雲林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嘉義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嘉義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臺南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高雄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屏東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苗栗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臺中市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南投縣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輔導處、本會農糧署、本會農業金融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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