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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修正條文問與答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05071275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修正後「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修正條文問與答」乙份,請查照。
  • 說明:

    一、旨揭問與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以100年11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05071083號函送貴機關(構)在案。
    二、由於農業金融法第31條第4項修正案係於100年4月15日施行,爰信用部餘裕資金於100年4月14日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並非限於100年3月29日前已轉存者,故旨揭問與答Q1、Q4、Q5、Q8、Q13 及Q14所提100年3月29日均修正為100年4月14日。
  •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新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 副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以上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