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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退休撫恤準備揭露事宜及全國農業金庫純益提撥分配至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會計處理問題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0507116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退休撫恤準備是否提足之揭露事宜及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分配至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之會計處理問題一案,請依說明二及三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佳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0年9月29日(100)佳明行字第100011號函辦理。
    二、信用部退休撫恤準備是否提足攸關法令遵循及員工權益,為瞭解其提列狀況,爰應於年報中揭露。為免部分農漁會疏未揭露,重申信用部應於年報所附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附註說明中充分揭露,並正確表達是否足額提列是項準備。
    三、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分配至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應屬農業推廣事業部門之「撥補所入」(4-405凡農業金融機構所獲純益撥出充作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所入與其他機構撥補所入等之所入屬之)或漁會服務事業部門之「撥補所入」(4-307凡農業金融機構所獲純益撥出充作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所入與其他機構撥補所入等之所入屬之),另提供各級農會相關部門會計分錄供參:
    (一)無信用部或非由信用部出資投資全國農業金庫之各級農會之會計處理:
    1、供銷部出資
    (1)供銷部
    借方:存放行庫(1-103)或內部往來(1-601)
    貸方:應付款項─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2-106)
    借方:應付款項─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2-106)
    貸方:存放行庫(1-103)或內部往來(1-601)
    (2)推廣部
    借方:存放行庫(1-103)或內部往來(1-601)
    貸方:撥補所入(4-405)
    2、推廣部(課)出資
    借方:存放行庫(1-103)或內部往來(1-601)
    貸方:撥補所入(4-405)
    (二)由信用部出資投資全國農業金庫之各級農會之會計處理:
    1、信用部
    借方:存放行庫(1-103)或內部往來(1-601)
    貸方:應付款項─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2-106)
    借方:應付款項─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2-106)
    貸方:存放行庫(1-103)或內部往來(1-601)
    2、推廣股
    借方:存放行庫(1-103)或內部往來(1-601)
    貸方:撥補所入(4-405)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農會、臺灣省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