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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稽核部主任不得兼任與稽核責任相互衝突之工作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022957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 主旨:
    所詢貴轄○○○農會調升○○○為秘書兼企劃稽核部主任,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稽核辦法)第6條有關「稽核人員專任原則」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7月26日府農輔字第11001659761號函。
    二、稽核辦法所稱農漁會專任稽核人員,係指為執行該辦法第10條相關查核工作,爰規範其資格條件及聘解任程序,以提升信用業務稽核品質,及確保稽核人員執行業務保持超然獨立。
    三、至於所詢○君為秘書兼企劃稽核部主任一節,企劃稽核部主任雖未實際從事查核信用業務,惟仍需審(複)核稽核人員執行之查核工作,為貫徹稽核制度及維持稽核人員之公正,企劃稽核部主任應不得兼任與稽核責任相互衝突之工作,以發揮稽核制度之功能。
  • 正本:
    嘉義縣政府
  • 副本:
    嘉義縣○○○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