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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農漁會員工代理信用部或其分部主任之資格,是否有主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0508027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漁會員工代理信用部或其分部主任之資格,是否有「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府100年7月12日府財融字第1000105744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辦法第7條有關代理制度之規定,係為避免農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人選,影響業務正常運作,爰由低於該職務2職等以內之人員代理,除職等之條件外,代理主任之積極與消極資格應與主任之任用條件一致。
    三、另查旨揭辦法第2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不定期舉辦研習課程,農會、漁會人員配置精簡,尤其偏遠及離島地區農會、漁會員工人數少,員工未必皆能配合參加研習,造成農會、漁會常因取得結業證書已超過5年,又未能及時參訓,致無符合資格員工可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而使人事調度困難。
    四、綜上,如擬代理農漁會信用部或其分部主任人員,取得旨揭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結業證書超過5年,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先行聘任為代理主任,惟仍應於任職後1年內重新取得結業證書,以協助農漁會解決人事調度困境及順利推展業務。
  • 正本:
    ○○縣政府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