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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各金融機構及農漁會信用部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央業字第100003392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 依據:
    中央銀行法第25條、銀行法第43條、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農業金融法第26條及第33條。
  • 公告事項:
    銀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為百分之十,並按日計提。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