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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財務貸款」不得用以償還本、息已逾清償期之「既有貸款」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8026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改善財務貸款」(下稱本貸款)於文到之日起不得用以償還本、息已逾清償期之「既有貸款」,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查核本會99年度1月至8月份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辦理。
    二、依「改善財務貸款要點」第4點規定,本貸款應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所稱「既有貸款」除應符合同要點第3點第2款及第3款條件外,於申貸時應為正常放款,不得有本、息逾期未償付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