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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70620號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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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基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係指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者。

第三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其擔保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亦屬前點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

第四點

擔保授信六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二百萬元以下,以及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授信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免適用本基準。

第五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參貸全國農業金庫主辦之聯貸案,免適用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