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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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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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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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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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農業部為協助農糧產業經營者改善其營運及促進事業健全發展,擴展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以提升整體農糧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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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用途為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
第五點 |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第七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八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九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額度如下: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五點 |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
第十六點 | ( 刪除 ) |
第十七點 |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
第十七點之一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三點第三項之貸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
第十八點 |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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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51204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80604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10112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20426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0228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0227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1028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122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122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318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318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60605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60605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81122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0227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00729修正)
-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21212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