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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點

農業部為協助農糧產業經營者改善其營運及促進事業健全發展,擴展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以提升整體農糧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農業部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其設施(備)施工完成後,其核定或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第五點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第六點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第七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八點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第九點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零五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但情形特殊,資本支出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2.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九)經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體:依興設溫網室及其設施(備)實際需求覈實貸放,最高貸款額度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定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同一計畫或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設施(備)最高補助金額除以補助比率辦理,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借款人另獲農業部補助該溫網室及其設施(備)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十)其他經農業部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1.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第十二點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第十四點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第十五點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第十六點

( 刪除 )

第十七點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第十七點之一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三點第三項之貸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第十八點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