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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農業金融機構應於100年6月30日前全面停用磁條金融卡於國內交易功能,並於營業廳、ATM和網站等廣為宣導,善盡告知義務,以維客戶權益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0507042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重申為提昇金融卡交易安全,避免卡片磁條遭側錄、偽造及衍生盜領事件,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於100年6月30日前全面停用磁條金融卡於國內交易功能,並於營業廳、ATM和網站等廣為宣導,善盡告知義務,以維客戶權益,請查照。
  •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4月6日金管銀國字第10000058480號函副本及本局100年4月12日農金二字第1005012008號函(諒達)辦理。
  • 正本: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