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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令調整銀行業辦理之各項貸款利率時,各銀行應儘量以各種方式通知消費者利率之調整

  •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06533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銀行業辦理各項貸款之利率調整,如係由政府依相關法令決定者,其利率調整之通知,不適用本會99年12月14日金管銀合字第09900482061號函規定。惟仍應儘量採用各種方式告知消費者知悉,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 說明:

    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商業銀行100年1月28日○○銀個管字第100000049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