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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有關對農業使用土地抵押貸款函釋規定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0501178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有關對農業使用土地抵押貸款函釋規定,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業務局100年3月25日台央業字第1000017097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
    二、農漁會信用部承作以農業使用之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土地抵押貸款,參酌旨揭規定第5點第3項之除外規範,如借款人以土地申辦貸款之資金用途係支應農業營運所需,且檢附「為支應農業所需之營運用途計畫書」者,其貸款得不受旨揭規定土地抵押貸款條件限制。另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之農業用地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同條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且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即非屬中央銀行規定之範疇。
    三、有關借款人以土地申貸個人理財周轉金貸款乙節,鑒於個人理財周轉金貸款之態樣眾多,為維護借款人之權益,借款人得就其個案情況去函中央銀行,該行將衡酌借款人及其資金用途個案予以答覆協處。
  •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 副本:
    中央銀行業務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