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外銷災損緊急紓困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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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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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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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05080102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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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花卉輸出業者因中華民國一百年 三月十一日日本強震及海嘯(以下簡稱日本海嘯)造成輸日花卉通關、運輸及批發市場無法正常運作致生外銷損失之緊急紓困,以維持花卉相關產業存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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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花卉外銷災損緊急紓困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對象為經臺灣區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認定受日本海嘯衝擊致生外銷損失之花卉輸出業者。 |
第四點 | 本貸款用途為支付農民花卉契作貨款及營運紓困相關週轉資金。 |
第五點 |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單位)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糧署及國際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第七點 |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八百萬元,且不超過其損失金額。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八點 | 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
第九點 | 本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
第十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由借貸雙方約定之。但本金應每期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每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所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農(漁)會辦理本貸款,補貼至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七五;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辦理本貸款,補貼至年息百分之三點五。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止。 |
第十四點 | 借款人應於前點所定期限內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之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情形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 |
第十七點 |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本貸款規定用途。但借款人有未能依限動用之困難者,可於上述期限內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第十八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三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且作成紀錄。借款人未依貸款規定用途辦理者,視為違約,貸款應予收回;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該收回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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