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為防範借戶利用他人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各金融機構應加強查核借戶徵信作業、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
- 發文字號:
- 金管檢銀字第1000154032號
- 生效日期:
-
- 主旨:
- 為防範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影響金融秩序,請各金融機構落實徵授信審核,本會金融檢查並將加強查核借戶徵信、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相關注意事項請轉知各會員機構遵照辦理,請 查照。
-
- 說明:
一、邇來本會金融檢查發現,有借戶向金融機構申貸資金供他人使用之情事,金融機構主要缺失如下:
(一)徵信作業:
1.借戶所得與借款金額顯不相稱,對其他收入來源無合理說明或佐證資料。
2.借戶以不實薪資扣繳憑單、薪資證明書、存摺影本、申報綜所稅所得清單等資料申貸,未詳加查證。
3.借戶、擔保品所有權人與房屋契約書之買方不同,或不同借戶之保證人、擔保品提供人或聯絡資料相同等異常情事,未詳予審核瞭解原因。
(二)資金用途:實際放款資金流向與申貸用途不符。
(三)還款來源:放款本息係由他人繳納。
二、金融機構與借戶間簽訂借貸契約,若借戶所提供之所得資料、資金用途與還款財源等與實際情形不符,將使金融機構無法依事實評估授信風險,有損及金融機構權益之虞。請各金融機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徵授信人員在辦理業務時,應切實瞭解借戶實際所得,撥貸後確實查證其資金流向及繳款來源有無異常,各級主管亦應善盡審核及督導之責。
(二)請稽核單位加強查核,發現有重大缺失者,應檢討經辦人員及主管責任。
(三)對提供偽造資料申貸者,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請金融機構依法移送檢調單位調查。
三、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第5點,有關借貸契約明定行使加速條款事由,包括「立約人對於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請各金融機構注意上述約定條款之執行狀況,以維護金融機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