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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修正之「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自10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0501155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檢送內政部警政署修正「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乙份,請轉知所轄農漁會信用部自10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請查照。
  •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0年3月16日銀局(法)字第10000080850號函副本及附件辦理,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 正本: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